福建铁路机电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是新形势下学生接触实际、增长才干、培养能力、增强自立意识、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途径。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勤工助学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由学生科管理,由学生勤工俭学中心负责,各系应安排专人配合此项工作。
第二条 推荐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
(三)学有余力,能胜任工作;
(四)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程序
(一)有关单位将设岗情况及要求报送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由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统一向学生公布用工信息。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各系审核后,由学生科勤工俭学中心向设岗单位推荐。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上岗前应参加用人部门培训,明确岗位要求与职责,经培训合格并签定勤工助学协议书后方可上岗。
(四)用人单位或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对相应的劳动岗位提出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定期检查学生的劳动定额、质量标准和劳动安全情况。
第四条 岗位设置与要求
(一)勤工助学活动主要以劳务型为主,部分岗位需要掌握一定技能。劳务型指学生从事一般性体力劳动,包括参加校内各种有偿劳动和有偿服务,也包括学生的各种自助服务活动。
(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三)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的首位,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的劳动。
第五条 管理细则
(一)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课余和假期,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或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活动,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禁止参与社会上各种非法传销活动。
(四)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五)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或部门的规章制度或有其它问题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视情节将给予相应处理。
(六)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部门产生劳务纠纷时,可向学生科提出申诉。由学生科牵头,会同保卫科、学生所在系和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一)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校、系可广泛募集或争取校外单位和个人捐助勤工助学资金。
(二)学校的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科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本办法中关于勤工助学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学生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