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学校,热爱班级,集体观念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3、学习目的性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认真完成作业,专业技能熟练、扎实,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自觉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6、学生学期综合考评分成绩在86分以上。
二、奖学金等级
1、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具备评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学习成绩优良,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不含补考成绩,以下同),单科不低于80分,出勤率100%,学生综合考评分成绩在班级排列前五名。
2、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具备评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学习成绩良好,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出勤率100%。学生综合考评分成绩在班级排列前十名。
3、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具备评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学习成绩合格,所有课程成绩达70分(含)以上,学生综合考评分成绩在班级排列前十五名。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通报以上处分和团内通报以上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谈恋爱,经教育不改者。
4、学期有旷课行为超过10节,事、病假超过25节者。
5、有吸烟、酗酒、打架斗殴、偷盗、违反住宿纪律和治安消防管理条例者。
6、不遵守教室守则,穿背心、穿拖鞋或不带校徽上课,经教育不改者。
7、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文明操作规程者。
三、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奖学金评定在每学期开学初半个月内完成,毕业班在最后一个学期的毕业前半个月内完成。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奖学金
由班主任根据奖学金评定规定,综合考核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严格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考核推荐。
经系部、教务科、学生科分别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报校务会议审查批准。
四、奖学金发放标准
奖学金采用银行卡发放。
一等奖学金为500元;二等奖学金为300元;三等奖学金为150元。
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规定中未尽事宜由学生科负责解释。